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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条法事类纂(附编) 第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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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条法事类纂(附编) 第六册
  • 书号:7030033981
    作者:刘海年
  • 外文书名:
  • 装帧:
    开本:16
  • 页数:564
    字数:836
    语种:
  •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2/1
  • 所属分类:D92 中国法律
  • 定价: ¥885.00元
    售价: ¥699.15元
  • 图书介质:
    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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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皇明條法事類纂(附編)
    1 邊衛及沿海旗軍並邊民竊盜等項徒罪犯以上,倶發本處墩臺守瞭,其餘決杖聽撥巡哨舍人、餘丁,亦各決杖守哨,仍各月支口糧三斗,滿日,着役疏放寧家
    2 申明衝突儀仗拏問
    3 嚴飾武備
    4 提備鄰境賊情暫撥下班操軍例
    5 薊州、永平府、山海等處並寄住官員軍民、弟男子侄、義男等項,情願投軍者,許赴官報名,査審明白,三丁以上,家道殷實者,方許收用食糧操差例
    6 操練軍士不許剝削及罰班軍暫免罰班例
    7 投充軍役收操敢有營求買閑者調衛充軍例
    8 査造逃亡軍册收軍籍以除重解
    9 在逃官員罰班補操例
    10 選用舍餘操演以備軍陣
    11 押解充軍犯人受財賣放及掯財酷害立功調衛差操充軍等例
    12 禁約私造應禁軍器貨賣例
    13 賣與夷人軍器物料並與說話犯人,連當房家小發邊遠充軍,各倶親屬倶充發遣例
    14 私販焰硝入官
    15 禁約陜西、甘肅等處軍人、官舍人等不許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違者,各調邊衛充軍並差操例
    16 不許擅擬差官例
    17 管河大職不許別差軍職聽漕運衙門定委
    18 四川地方添設撫民官,上司擅委別事,聽巡撫巡按拏問僉書官吏
    19 理問斷事推官不許差占例
    20 懲戒曠職以理軍政
    21 司府州縣等衙門官吏須知,不許將錢糧課程等項預先作完虛造牌册
    22 外官考滿三年六年須要一次到部
    23 三考滿吏典,分南北類試,一等照本等咨選用,二等雜職,三等發迴爲民例
    24 監生挨次分撥各衙門歷事例
    25 各衙門歷事監生未滿十日內行取例
    26 申明御史巡按迴還倶要本院考覈例
    27 査考爲事官吏監生
    28 久住官員不行考滿
    29 久住官員不行考滿拏問
    30 滿官貪戀不考者冠帶閑住
    31 鹽場大使等官周歳考滿收支及盤糧給事中御史査盤鹽課例
    32 京官考滿不稱摭拾原考官員問罪例
    33 考察兩京五品以下官,及通行各衙門堂上官遇官屬考滿考語務協公論
    34 不該入選人員,增减年歳、改洗文案、隱匿過名入者,事發爲民
    35 稽考虧損鹽課優免鹽丁差役提督捕捉鹽徒
    36 整飭河道盤詰私鹽
    37 一支官鹽併包夾帶者問罪入官
    38 各處鹽場光棍,把持官府詐害客商,情重者,發邊衛充軍例
    39 擒獲鹽徒陞賞事
    40 巡捕官員乘勢興販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
    41 歳辦鹽課存留備邊不許乞恩奏討
    42 行鹽不許越境販賣,中鹽不許官豪占窩領價上納
    43 禁革滄州軍民堆賣私鹽及客船夾帶私鹽例
    44 禁革兩淮軍職通同縱容舍餘興販私鹽,違者,事發充軍,鈐束不嚴,革去見任
    45 整理鹽法六條例
    46 整理鹽法六條例
    47 景泰四年以前未支引鹽不許吿支
    48 禁革滄州沿河軍民堆賣私鹽及經過舡隻夾帶私鹽
    49 朝覲官員不許諸人吿訐恐嚇,其各官亦不許與京官交通賄賂例
    50 禁約嚇騙陰陷朝覲官員及各官與京官交通例
    51 光祿寺筵宴夷人務在豐潔,該侍班御史看視賞賜酒飯
    52 禁約諸色人等不許害朝覲官並於京官交通作弊
    53 申明詔書條例
    54 京官公差在外遇有急緊密切事情許寫題本例
    55 防患弭災事
    56 非言路建言沽名等項聽通政司六科參駁究治例
    57 奏革幼軍在逃等件重覆不便事件
    58 南京刑部都察院係會審參官並緊急重務許寫題本例
    59 斟酌條例
    60 法司會議條例務要斟酌停當奏請
    61 在京各衙門印信題奏並公議事件照舊封進其餘事情倶送通政司封進
    62 一纂修實錄事
    63 通傳朝報例
    64 驛遞衙門不許責差夫馬,公差官員不許索人遠接及用吹手例
    65 禁約迎送跪拜
    66 建言兵備聲息等事
    67 軍職例該爲民原無籍貫在於本衛隨住例
    68 在外軍職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與求索、科斂、誆騙,問該减等徒五年者,照例還職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例
    69 在京在外問擬姦頑兇暴軍職犯該雜犯死罪發邊方立功,在逃生事害人者,問發立功,滿日,就註原立功衛分帶俸差操例
    70 禁約患病閑住武職復要管事
    71 爲事革任軍職倶撥馬匹軍器班操
    72 軍職犯該革去見任遇例减等仍革現任例
    73 軍職舍人在任生事者發原籍當差例
    74 軍官有犯先行拘審重刑羈候例
    75 邊衛軍職侵欺臨敵糧草,犯該斬絞罪者,降級調衛例
    76 鎭守守備等官取錢害人,聽科道及巡撫、巡按奏劾,及占奪有主山場田地,悉令退還例
    77 禁革軍官請托權要乞陞官職及爲請之人
    78 納粟軍職雜犯死罪,原係官旗陞授者,照例立功;係軍民舍人除授者,納米等項發落例
    79 革見任軍職五年以上改過自新者奏許復任
    80 納粟軍職犯罪分別軍功陞授及白衣除授發落例
    81 廬揚淮鳳官舍爲事發去哨嘹不准發守高牆
    82 南京法司軍職被人奏吿,審證明白,先將事內犯人摘發照出軍職另行
    83 各處鎭守不許擅拏軍職例
    84 軍職再犯雜犯死罪監候奏請滿徒常川帶俸
    85 運糧官犯罪除強盜人命重情其餘待糧完日提問
    86 雲南軍職,犯該眞犯死罪者,先拘審勘,奏提三月之上不到者調衛,一年之上者爲民,子孫襲替調衛,餘罪照常發落
    87 軍職犯敗倫傷化等罪,日後子孫襲替,法司査議行
    88 戒武職以正邦憲
    89 軍職求索賣放軍人及占奪屯田等項,照舊例發落,若有屢問屢犯情重者,奏請
    90 逃故軍士係本有者造册徑送淸軍御史淸勾
    91 通行問刑衙門及各處巡按並淸軍御史,但有淸出軍丁就便起解不許訐吿他事,果有冤枉及因軍受贓等情,止許戶丁赴淸軍處吿訐,若有司官吏、里老人等作弊冒解平民事有冤枉者通行提問,其餘衙門不許准理,如違聽淸軍御史參究例
    92 各處巡按淸軍御史並問刑衙門,遇有淸出應解軍丁犯該盜官錢糧畜產、竊盜掏摸搶奪至斬絞徒者,決杖一百解衛收伍,轉發守哨,滿日,着役,其餘徒罪止杖一百笞杖的決着役例
    93 京操軍一班不到,罰班半年,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等邊關罰班,官三班不到者,罰班半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來京在逃三次以上者,照前遞减一等科斷量操例
    94 各邊備禦軍一班不到者,在本邊罰班五個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發本處沿邊城堡罰班八個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續來遲止補來遲月日,如已到班在逃脫班,照脫次數遞减一等科斷,倶免納鈔的決例
    95 該班來遲官員違限一月之上者送問扣算補操例
    96 京城下屯官旗有犯,逃迴來京潛躱,許管屯僉事奏行法司,拏解本官收問例
    97 充軍在逃人犯改發邊衛充軍
    98 操官在逃査例前例後收數發落
    99 官軍預支月糧在逃問罪還糧例
    100 管操官軍赴邊攢運糧草修築墩牆等項逃避並拐帶脚銀償例
    101 禁約淸出軍丁不許揑故要收附近衛所
    102 一、曠職在逃半年
    103 輪操官軍匠役在逃三次調衛窩主問罪枷號
    104 京操把總官員在逃半年之上者改調沿邊衛分差操
    105 逃操官旗一次二次者,法司問罪納鈔收贖,如果艱難者,本衙門單衣決打,各還職役,三犯不改者,調衛
    106 各處淸軍解丁,務要精壯正身,違者,將軍人全家發邊衛,解人發附近衛所充軍
    107 兩京武學幼官武生在逃三次及半年之上,參問追糧送操,應試者,聽提學御史考中方許入試
    108 武學作養將材每朔望總兵及兵部下學提督
    109 依親監生不許囑托等項
    110 添設武舉
    111 欽天監官犯罪例該爲民者降充天文生該充軍者奏請定奪例
    112 保舉軍政官者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
    113 一件學校事
    114 歳貢生員務在正月以裏赴部
    115 淸理成化元年以後監生文册,造完繳部以革詐冒姦弊例
    116 歳貢生員正月外,容兩個月准其患病,以後雖有堪信文憑亦不准理
    117 考察官員事例
    118 十八歲以下納粟依親監生復學肄業,聽提學官考校
    119 一、推舉將材開寫主舉職名不行舉到者住俸
    120 旌舉官員不公連坐舉主
    121 謹奉册寶上皇太后尊號
    122 舉人就敎官任內有舉人許會試
    123 責成效以革姦弊
    124 城市官宦子孫科舉不第、傳奉革罷者,不許濫應隱選,違者罪坐舉主
    125 作養舉用將材
    126 弘治四年正月十九日太子太保吏部尙書等題爲陳言革弊等事
    127 立儲詔條
    128 保舉方面,正官犯贓,連坐舉主,以貢舉非其人論罪
    129 都司學三年兩貢衛學二年一貢
    130 兩京兵馬司各衙門免其打卯
    131 離京窵遠不許差兵馬司官勘事例
    132 防禦邊關
    133 軍官不許到軍人原籍擾害生事害軍
    134 整點兩京禁兵
    135 淸出軍士例前赴附近衛所其餘倶解原衛
    136 淸出軍丁連妻發衛
    137 一、編造故軍文册 一、革弊安民事
    138 申明兵馬司專主巡視,刑部應該責成止於二十里內並月報盜賊起數例
    139 淸解陜西軍役事
    140 五府押解充軍犯人差府職人員,差人不當,掌印官等倶治以罪
    141 淸査軍士禁約占役及包納月錢
    142 奏申明巡捕等事
    143 奏緊要邊衛缺軍守禦事
    144 成化元年三月兵部奏准刑部充軍囚犯事
    145 奏缺伍旗軍事
    146 新蓋夜巡衙門例
    147 錦衣衛坐城官管束火甲
    148 軍丁解送到衛不許速解發千戶所取財將新軍逼迫逃竄
    149 申明分巡分守官住俸拏賊
    150 管達官屯堡都指揮等官不行用心捕盜住俸,若不獲數名內殺害人命、姦淫婦女三起以上者,降職例
    151 撫拏盜賊例
    152 巡捕官缺少軍器,許領官庫原收軍器於內開用
    153 在外賊情事干城池衙門庫藏及殺官半年不獲參問三司官
    154 定擬巡捕官兵拏賊不獲住俸等項則例
    155 選委官軍與巡捕官相兼捕盜並處置,在外民壯及充警之人,不許給引出外
    156 各處賊情分上下半年總差一人類奏,一個月一奏者,不在此例
    157 錦衣衛等衙門巡捕官誤事聽科道糾治
    158 申明兵馬司專一捕盜,總小甲科歛財物枷號,賭博開巢窠房入官
    159 立限
    160 錦衣衛捉獲強盜引奏會問明白即時處決不必監候
    161 文武職官誣吿十人以上照例奏請發落例
    162 通行各處問刑衙門,遇有誣吿十人以上發口外爲民者,或買逃、或逃迴,又行揑詞誣吿平人者,聽點撥附近衛分充軍,並各該衙門遇有僧道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買過及寺觀田土,朦朧投獻於王府,假揑典賣文契掩飾者,照例問發邊衛充軍,田土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例
    163 問發囚犯許將冤枉實情伸訴別委勘理,敢有別揑贓私不干己事摭拾原勘問官吏,問發充軍,軍職爲民
    164 申明誣吿十人以上充軍事例
    165 勘問訴冤被奏官員須察其貪廉
    166 奏吿內外官員査照干己弊不干己弊發落
    167 問發爲民等項官員揑奏原問御史及按察司官者不許就彼提問
    168 禁約擅入禁門,及敎唆詞訟誣吿十人以上並寫本狀,倶書姓名不干己事立案
    169 奏乞恩分豁軍政禁革刁頑等事
    170 奏建言民情事
    171 文武官偷職誣吿十人發落
    172 禁約
    173 誣吿人死罪出入人罪誣吿遷徒等項倶照舊减等例
    174 弘治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刑部等衙門太子少保尙書等官白等題
    175 拖欠屯糧官員住俸催徵例
    176 預廣儲蓄
    177 賑濟過倉糧秋成務要抵斗還官
    178 屯糧違限不完住俸等項
    179 修設預備四倉以蓄賑濟例
    180 每所每里各積糧二千石
    181 預備倉糧,不許擅自支放,措置糧多者,量加旌擢例
    182 勸預備倉糧修理陂塘水利例
    183 內府减派黃蠟例
    184 官吏住俸追徵錢糧,分給開軍勘合,完日,方許支俸
    185 廣儲積以足國用
    186 有司行文各衛並管屯官處提人會問,三個月不到,將該管官員參提住俸
    187 三年一次照刷文卷例
    188 各衙門關支食鹽,預先造册三本,送戶部等衙門備照,査放錢糧草料文卷各併一宗,以便査刷例
    189 分巡分守鹽運司文卷送刷
    190 各衙門堂上官嚴督所屬官吏,將一應文卷送庫收架
    191 偷抄洗改後湖黃册不分首從皆斬
    192 各處上司遇有印信申文須抄案或扎付不許簡徑抄發施行
    193 武職揀選
    194 考選軍政官員,着點官員羅織選定官員,沮壞選法者調邊衛
    195 査究武職印信有將典當財物革去管伍帶俸差操例
    196 處置署掌百戶印信
    197 百戶考選
    198 禁約擅差官吏機兵人等下屬勾攝例
    199 通行在外府州縣,一應公文事不許差人擾害,及禁約陰陽醫生等不許營求差使者,有額外濫設者,問罪爲民,並禁約遞送人役凌虐囚犯例
    200 成化十四年八月二十日禮部等衙門尙書等官鄒等題建言民情事
    201 冒充皇親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詐財物等項事發,除眞犯亦罪外,犯該徒流以上者,倶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滿日:屬有司管轄者,倶發邊衛充軍;屬軍衛管轄者,原係腹裏發邊衛;原係邊衛,發遣極邊衛分充軍;原係極邊,常川守哨。杖罪以下,照常發落,職官奏請,被害之人,許赴所在諸衙門吿訴,若不即准理,及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者,事發,一體治罪
    202 成化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禮部尙書鄒等題爲建言民情等事
    203 略誘和賣人口不分已賣未賣斷發邊遠充軍例
    204 略賣良家子女不分已賣未賣,倶發邊衛充軍,三口以上及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倶枷號充軍,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職官有犯奏請發落例
    205 處置雜犯斬絞略賣人口誆騙等項充軍例
    206 通行內外官司收葬遺棄屍骸
    207 禁約山東濟寧等處發塚例
    208 陜西發塚事
    209 發掘見屍爲徒者充軍
    210 強竊盜賊攀指同盜窩主務要訪査其實
    211 禁約江西大戶逼迫故縱佃僕爲盜,其竊盜三名以上充軍例
    212 勢要管莊家人窩盜分贓發邊衛充軍並參究家長
    213 接買盜賊畜產二頭匹以上、銀貨滿貫,枷號一月,三犯充軍
    214 知強盜後分財物犯再犯枷號三犯充軍
    215 自京城通州直抵徐州沿路官司緝捕車戶人等通同劫掠人財例
    216 戶部爲祛夙弊淸鹽法以備國儲以足民用事
    附錄: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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